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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旅部擬規定:不準為演員假唱、假演奏提供條件

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關于《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

11月18日,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關于《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。

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,規范演出經紀行為,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有序發展,文化和旅游部對《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》進行了修訂,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

征求意見稿指出,演出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:

(一)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業;

(二)出租、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;

(三)為含有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;

(四)隱瞞、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;

(五)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;

(六)為演員假唱、假演奏提供條件;

(七)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。

標簽: 文旅部 演員假唱 提供條件 假演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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